问题 | 交通部门事故检验鉴定有什么要求 |
释义 | 交通部门事故检验鉴定的要求: 一、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 二、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三、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一、交通事故鉴定书多长时间可以收到 交通事故鉴定书一般三十日内可以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扣多少天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扣天数有以下三种: (1)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 (2)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情形下,事故车被扣的期限不应超过65天; (3)但一方当事人收到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除外,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则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 事故车辆被扣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车主或管理人首先应保存好扣车凭证,超过法定扣车期限后,可以书面函告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放行,若不成的,则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投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扣车辆有损坏的,可要求国家赔偿。 三、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时间是多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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