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协商分割,无法协商可向法院起诉。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但有另外约定。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收益、知识产权、继承或受赠财产等。夫妻有平等处理权,但一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少分或不分。法院会依照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时,应协商分割共同财产。若无法协商,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如果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或非法变卖、毁损,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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