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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资不抵债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为何有效?
释义
    资不抵债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有效的。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登记是生效要件,股权质押后原则上是不允许转让的。除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
    一、公司的股票质押如何设定的?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指的谁
    股权质押信托中,一般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公司股权质押怎么办理
    公司股权质押的办理是:
    1、股东会或股东会议决议通过质押股权的决定;
    2、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
    3、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质权的出质登记。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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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2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