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的人 如故意灌酒 刺激性劝酒 这种人要对被劝饮酒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的人 这种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是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的人 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 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 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量相应的责任。 第四种是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 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 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种是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 这种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种是酒局的组织者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 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