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拍卖房屋计税价格的确定,容易引起争议。司法拍卖成交后,竞买人交付的成交价款会被用于支付诉讼费用,清偿债务等用途。该笔价款一般不会被用于支付房屋过户税金,因此拍卖的成交价应当视作房屋过户的不含税价格。理论上房屋的计税价格,应根据拍卖成交价结合房屋销售方承担的税种和税率换算得到。如果将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等各项税费都计税在内,计税价格多则会比拍卖成交价高约14%。建筑面积、土地性质等因素都会影响换算后的计税价格。相比普通二手房以评估价、合同价、核定价为计税价格,相关换算过于复杂。除非具备财税专业知识,普通纳税人很难理解,容易引发征纳矛盾。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