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负有打击刑事犯罪的主要职责。公安机关不仅有一般性的侦查手段,对于尚未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还可以采取通缉、边控、悬赏等措施。 公安机关的通缉、边控、悬赏等措施可以用于以下4种人: 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这是通缉令罪常见的用法。 2、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使指逃脱看守所监管的嫌疑人。 3、越狱逃跑的被告人,一般是指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但尚未做出最终有效判决的嫌疑人。 4、越狱逃跑的罪犯,这是越狱的已经判决服刑的罪犯。 通缉、边控、悬赏等措施都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对于应抓捕到岸但尚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的措施,通过这些措施的正确使用,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总有落网的一天!也就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现实!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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