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子离婚后怎么走户 |
释义 | 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屋离婚后一般不能追回。但若该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且已经支付合理价格的除外。若无法追回的,不知情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处分人予以赔偿。 一、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有效吗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无效,但如果已经与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办理登记手续,则无权追回该房屋。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房屋买卖共同财产个人签字是否生效呢 房屋买卖共同财产个人签字生效。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共有房产人出售房屋必须经共有人同意,私自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 但是,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并支付合理的价款并产的,共有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在受让房地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应当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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