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损害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如下: (一)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三)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一、工程验收后甲方不结算怎么办 工程验收甲方不结算:首先,承包人可以先和发包人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将有争议项目单列,与发包人另行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如果发包人没有协商的诚意,承包人应尽快就整个竣工结算造价或有争议部分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避免一拖再拖。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尽量在专用条款3.2款中约定“适用建设部369号文”,因为该文规定: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0~60天内,发包人应提出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否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 二、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全部义务,建设项目必须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得直接折价、拍卖项目,但应当催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和方法,实现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即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项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项目; 4、建设项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