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范围是指:1.南元宫巷以东、韶山北路以西、解放中路以南、人民路以北的区域(不含省纺织公司宿舍、省农资公司宿舍);2.文艺新村社区以东、南元宫巷以西、解放中路以南、黄泥坑巷以北的区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