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收购公司怎样不承担原来债务 公司收购合并的,合并后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如果收购的公司不想承担原债务的,可以让被收购企业在收购清清偿所有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 1、协议收购与公开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标的公司的个别股东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以实现收购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公开向标的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股票的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后进行股份转让,以实现收购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2、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 部分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标的公司的部分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全面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标的公司的全部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3、任意公开收购与强制公开收购。 任意公开收购,是指由收购人自行决定的公开收购。 强制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具备法定情形时,依法必须进行的公开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