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转让过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土地使用权以分配方式取得的,转让房地产审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转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收入中的土地收入上缴国家或者作为其他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