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
释义 | 制定对外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必须落实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使之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一般应体现以下内容。 (1)明确有权对外发包的单位及其权限、安全责任。 (2)选择外包队伍的原则。安全资质审查的时间、内容、审批程序。 (3)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4)明确负责对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部门、培训内容及其安全责任。 (5)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或安全合同)的形式、内容及其注意事项。 (6)明确对外包单位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的处罚方法。 (7)本单位各级安监部门的职责、权限。 (8)违反制度的内部考核办法。 一、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 办法规定,存在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等情形的,属于违法发包。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等情形的,被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存在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等情形的,属于挂靠。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等情形的,属于违法分包。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此外,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二、建设工程发包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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