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收养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事实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一、养不起孩子可以送给别人吗? 养不起孩子可以送给别人,但送养人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 1、孩子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而监护人通常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 2、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比如双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等。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民间领养的孩子怎样才能登记 在民间领养的孩子,只有拿到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明,才能确认法律承认的收养关系,才能登记。收养人关系当事人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根据相关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30岁以上。 只有收养人符合这些条件,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发现生父母弃婴和儿童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三、被收养人对生父母的遗产有无法定继承权? 被收养人对生父母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子女被送养后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已经消除,因此一般来说,被收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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