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需要组织听证的案件会有一个限定范围,即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案件。如果当事人需要听证,则行政机关应该积极配合组织听证。听证案件的限定范围,是以公平与效率为目的,既要确保行政机关处理案件时的效率,也要注重程序中的民主程序的建设。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