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 |
释义 |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根据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定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称为行政强制。 从以上定义来看行政强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行政性,包括主体的行政性和目的的行政性;二是强制性;三是一种措施,具有手段特征。 行政性特征中的行政目的性的定义是非常准确的,行政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但主体的行政性却有欠斟酌之处,因为在整个行政强制制度中,行政强制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和非行政强制执行的其它行政强制;非行政强制执行的其它行政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但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包括人民法院。把所有的行政强制的主体都概括为行政主体有以偏概全之嫌。也就是说,在把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制度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应该是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约束控制而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称为行政强制。 根据对以上定义进行进一步的推导,可以把行政强制的特征总结为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①行政性。具体指实施目的的行政性(是为了保障行政目的的实现)和实施依据的行政性(行政法),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还包括人民法院。 ②强制性。包含两个含义: a、行政机关拥有使用强制手段的权力,行政相对人抗拒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是一种依职权的侵益性的行政行为。 ③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目的性的处分结论,具有手段性。有时是国家在行政活动中实施其他带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的媒介,如: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征收等。 以上三个特征,基本上可以把行政强制和其它类型的国家强制及其它类型化的行政行为准确的区分开来了。首先,行政性特征把行政强制和诉讼强制及刑事强制区分开来了。其次,强制性特征把行政强制和依申请之行政行为及非强制性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区分开来了。最后,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目的性的处分结论的特征使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征等依职权性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准确的区分开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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