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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得利用不满几周岁的作为代言人
释义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在广告内容上也作出了限制。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未成年合法权益有:
    1、生命健康权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即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即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即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
    7、受教育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综上所述,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我国关于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该类未成年人完全不具备辨别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通俗说就是无法辨认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优劣,故不具备代言广告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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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3:5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