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限制出境会通知本人吗 |
释义 | 限制出境会通知本人吗 限制出境是一项强制执行措施,一般情况下会通知被执行人。 《关于公告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执行法院作出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决定的,应当逐级呈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未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被执行人,依程序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报列不准出境名单手续。 对已取得出国、出境证件的被执行人,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列边控。 限制出境即不准许人员,本人需要查询是否被限制出境的情况,可以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局查询。 限制出境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 关于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各异,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一般程序是: 1、当事人的申请 限制出境措施的采取,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采取为例外。申请应书面提出,载明申请保全的事项、事实和理由,并以申请人能提供被申请人的护照号码为最佳,申请书应附有相关证据。 2、申请人的担保 若错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因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法院提供可靠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至于担保的方式、数额、是否属可靠担保等,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受理申请的法院审查决定。 3、审查 法院应对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符合:被申请人有未了民事案件在身;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要性,被申请人有借出境逃避民事责任的可能,如不限制其出境,将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审理,或有效裁判无法执行。但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且有时甚至会在国际上造成一定的影响,宜依法从严掌握。 4、裁定与执行 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准许,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在边防口岸布控,或直接扣押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并通知有关公安边防部门。审判实践表明,需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案件一般都是情况较为紧急的,为此,有必要规定法院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审查和执行工作,审查时间以不超过48小时为宜,准许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裁定做出后,应立即执行。 5、被申请人的担保 在法院裁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如被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申请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法院,也可以提交给申请人。 6、复议 财产保全、海事强制令等均允许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而限制出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更是应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实践中,有的法院并未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这种做法应予纠正。笔者认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间以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为宜,复议机关仍为做出裁定的法院,法院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复议理由成立的,裁定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理由不成立的,通知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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