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行政诉讼中,当涉及到行政争议时,调解和和解是解决争议的途径之一。调解和和解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同时可以保持双方的关系和信誉。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诉讼都需要进行调解和和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诉讼当事人自收到诉讼文书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不经审理立案撤诉。 第七十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第八十条 行政诉讼案件调解不成的,依法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采取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诉讼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 第一百三十四条 法院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不经审理立案撤诉。 总结: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和解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必须的。在具体情况下,需要进行权衡,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