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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户口簿上增加曾用名的具体办理方法?
释义
    户口簿上增加曾用名的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那么,居民户口簿要怎么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定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宇或盖章。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人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5.何时由何地过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填写“久居”。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签章。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以上就是关于在户口簿上增加曾用名的具体办理方法的相关内容,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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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7: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