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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完吗
释义
    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的情形有:未采用法定书面形式签订的;属于空白协议的;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不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拆迁程序上存在违法点的;拆迁决定未予以公示的。
    一、空白合同是否真是诈骗?
    如果按照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内容填补空白合同,则不构成欺诈。
    如果未按照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内容填补空白合同的,则可能构成欺诈,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
    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实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尊重他自己的意愿。
    对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合同,是否可以申请撤销的,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
    所以,在日常法律事务处理中,大家应当避免签订空白合同,尽量使用未经修改的清洁文本格式合同。
    二、依法拆迁程序
    拆迁一般经过以下法定程序:
    1、房屋拆迁部门向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
    2、发布拆迁公告。作出拆迁决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中应包括拆迁补偿方案。
    3、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4、在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搬迁后,实施拆迁。
    政府在发布拆迁公告时,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天。如果大多数被拆迁人对于政府公告的拆迁补偿方案存在异议,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并组织被拆迁人参加,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并对拆迁补偿方案进行修订。
    如果被拆迁人对于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三、强制拆迁程序的完善
    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至强制拆迁房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区、县房地局将拆迁许可证的有关内容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公告,就补偿安置的方案进行协商,达不成安置协议时交由区、县房地局裁决和启动行政或司法强制拆迁程序。
    上述强制拆迁的程序存在两个缺陷,应相应予以完善。其一,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了解拆迁法规、政策的知情权未予保护,导致有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敢轻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使最终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亦不一定属于有利于自己的补偿方案,一旦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一步了解政策、法律,便有一种受到欺骗的感觉。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上升,拆迁人具有一定的责任。因此,立法应明确拆迁人具有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全面释明拆迁法规、政策的义务,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具有的知情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协商不成后缺少调解程序,故需要进一步完善。当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难以接受或者不能接受安置方案时,应当让第三方介入,尽可能平和地进行调解。如果当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异议时,拆迁人即申请由政府进行裁决,继而运用政府的强制力予以执行。
    由于政府行政的权力介入过早,具有不尊重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出异议之嫌。所以在协商程序后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缓冲调解程序,由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公平、公正、互谅、互让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努力扭转动辄运用政府的强制力解决拆迁矛盾的被动局面。
    综上所述,只要违法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当事人未在城乡规划局规定的时间内拆除违法建筑,城乡规划局将在其规定时间内拆除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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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