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事故共分为四级,其中一级医疗事故包括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包括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二级丙等、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包括三级甲等医疗、三级乙等、三级丙等、三级丁等以及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其中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而对于四级医疗事故是否构成伤残,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即四级医疗事故并不构成伤残。 在《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出台实施后,对于伤残等级的判定,即使是已经存在医疗事故的评级,一般仍然可以通过伤残等级予以明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凡发生医疗事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呈报书面情况报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同时抄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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