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市、区)实行“局队合一”执法体制,即统一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压实对主管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队伍建设的责任。 在基层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如县级,即某某局加挂行政执法大队的牌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以某某局的名义进行执法,该行政执法大队非某某局的二级单位,两单位即一个单位。 乡镇(街道)在综合执法平台基础上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除环保监测监察等中央明确规定实施垂直管理的机构外,其他领域均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属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屈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