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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赔偿争议案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释义
    工伤赔偿争议案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更具体规定了5项认定劳动关系凭证的方法: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的(1)(3)(4)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由劳动者举证,五项只要提供其中一项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企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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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7: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