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医疗机构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四)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可以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医患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应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五)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六)卫生主管部门行政调解不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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