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只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2)、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一、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原告人范围应该包括: (1)刑事被害人,即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被害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及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3)没有和被害人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主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可以主张的权利。如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抢救被害人支付的费用及劳务可以要求被告人支付。 (4)在必要时,将第三人作为原告人参加诉讼。被害人在寻求损害赔偿的时候应该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责任人。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的直接承担者。 被告人的范围应当包括: (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3)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及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5)在逃的被告。 (6)保险公司(交通肇事)。 (7)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