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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释义
    【案情】
    被告人刘*荣与被害人董*强是夫妻关系。2008年8月25日晚10时左右,董*强因琐事与刘*荣在家中争吵后撕住刘*荣的头发进行殴打,并将刘*荣的牙齿打掉一颗,身体多处受伤,刘*荣反抗时用剪刀将董*强身体多处扎伤。刘*荣在扎伤董*强后,告诉其儿媳陈*军起来看看董*强,便步行去其姐刘*芝家中,让刘*芝看看董*强伤情轻重,若伤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后董*强经睢县城隍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8月26日早上,刘*芝在得知董*强死亡后报案,并告知警方刘*荣在自己家中,当日刘*荣在刘*芝家中被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刘*荣的伤情为轻微伤;董*强系被剌中右肩胛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陈*军、刘*芝、牛*鹏、荣*廷、董*友、符*峰、丁华证言;物证:剪刀、拖鞋、刘*荣短袖上衣;书证:刘*荣、董*强户籍证明;鉴定结论: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睢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刘*荣在法庭审理中辩称:其没有伤害董*强的故意,在董*强将其捺倒在地上,撕其头发时才顺手拿剪子扎他,只是吓唬吓唬他让他松开手,用剪子扎他时感觉也没有用劲,他松手后,也不再扎他了。被告人刘*荣的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荣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刘*荣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刘*荣具有防卫过当、自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较好,本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亲属及村民请求从宽处罚被告人。并提交一份刘*芝的证言,以此证明被告人刘*荣向其说过要投案的事实,并证董*强平时确有打骂刘*荣的事实。
    【审判】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荣在与丈夫董*强厮打过程中,用剪刀将其扎伤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董*强在引起此次厮打的原由中有较大过错,被告人刘*荣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刘*荣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评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刘*荣的行为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荣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刘*荣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因其是在被害人对其实施暴力殴打时,用剪刀扎害被告人,其目的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继续对其伤害。其主观上具有防卫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防卫行为,只是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对于超出正当防卫范畴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犯罪,对于本案被告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并不是积极追求,其行为目的只是阻止被害人的暴力行为,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伤害的意图,只能是过失,故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刘*荣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首先,被告人刘*荣主观上具备故意伤害的故意。从被告人所用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打击频率上看,被告人是用剪刀这种足以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锐器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打击,且伤口已达到致人受伤的地步。故被告人主观上存在伤害的故意。其次,被告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存在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防卫的行为,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案被告人从其选择的工具、打击力度、打击次数上看其已经不具有防卫目的,构不成正当防卫。再次,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刘*荣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第三,被告人造成了被害人受伤死亡的结果。故被告人刘*荣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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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0:4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