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什么情形下归被告所住地法院管辖 |
释义 | 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一)原被告均在籍贯地居住的,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二)双方离开住所地,被告有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的,以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三)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被告所在团级单位驻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四)双方户口均被注销的,以被告居住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五)双方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监禁未满一年的仍以被告居住地法院为管辖法院。监禁满一年的,以被告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一、离婚有一方不签字怎么办 对方不签字不影响判决书的效力,只要对方未在判决下达后提起上诉,判决即生效。如果法院调解离婚,一方不签字的,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住所地管辖有哪些内容 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内容包括以下六点,分别是: 1、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的,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劳动教养地或者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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