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辩护会见当事人会怎么看 |
释义 | 律师会见简易程序: 1、辩护律师必须持有律师执业证明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书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信要求会见,拘留所必须立即安排会见。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拘留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设立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事件,事务机关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发行安排律师会见非拘留嫌疑人通知书,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安排律师会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拘留嫌疑犯,律师不仅向拘留所提供三证,还提供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 3、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律师不仅向拘留所提供三证,还提供检察机关发行的起诉书复印件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文件。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注意事项: 1、不能为嫌疑犯传达任何事件线索。包括检举暴露犯罪线索在内的 2、不能用自己的手机给嫌疑犯打电话。被告人和外部打电话 3、不能用各种方法和嫌疑犯交涉。被告人也不能用身体语言、夹带笔记、手心写字等方式传达嫌疑人的信息 4、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也不能带嫌疑犯。被告人的家属参加会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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