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一般来说,普通医药费都可以报销,但是一些进口的药品及复杂的疾病无法报销。在医院缴费的时候,单据下面标明“自付一”的金额都可以报销,“资费”、“自付二”及其它费用报销不了。 2、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住院床位费、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等,但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等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是不可报销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解释》)实施至今,在一定程度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标准进行了明确,但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从一个案例出发,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利用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否赔偿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对准确界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的赔偿范围有所裨益。关于侵权人对受害人医药费的赔偿责任,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赔偿解释》中,[②]从目前的有关条文来看,法律规定的极其原则,对医疗费的范围、标准都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此也缺少应有的关注。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理论指引的缺乏导致各地法院在审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的赔偿标准不一,在对侵权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利用医保支付的费用的问题上,实践中做法五花八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目前实务界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一是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时,扣除了受害人利用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该种观点认为,患者利用医保支付的费用不属于患者的实际损失,根据民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侵权人在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时,应当扣除医保支付的费用。二是侵权人需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受害人利用医保支付的费用。这种观点认为,医疗保险与侵权纠纷属于不同层次的救济制度,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不应扣除利用医保支付的费用。如《浙江省高院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问题解答》[③]中明确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是以患者自己(和其所在单位)支付保险费为前提的,不应因此而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