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争议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双方向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的跨地域管辖问题 劳动仲裁的跨地域管辖问题涉及劳动争议案件在不同地域辖区之间的处理和裁决。在跨地域劳动仲裁中,关键问题是确定哪个地方的仲裁机构有权受理和裁决此类案件。通常,劳动仲裁的地域管辖范围受制于法律规定和相关法规。一般来说,劳动争议发生的地点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仲裁地点会成为首要的管辖地。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当事人双方约定其他地点作为仲裁地,或者根据特定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可以跨地域行使管辖权。因此,跨地域劳动仲裁案件需要仔细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以确定适用的地域管辖范围,并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这样可以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维护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 结语 劳动争议的跨地域管辖问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仔细考虑,以确保公正有效解决。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如当事人双方约定其他地点或特定法律规定允许跨地域管辖。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至关重要。这样可以维护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