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救措施 |
释义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法,包括销售方和购买方的责任划分,以及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处理方式。销售方丢失空白发票需报失并接受处罚,已开具发票需申请丢失证明并提供给购买方抵扣。购买方丢失前已认证的发票可凭相关证明进行抵扣,未认证的需到税务机关认证后再进行抵扣。 法律分析 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如是购买方的责任,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丢失的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帐,复印件留存备查。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结语 在处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时,首先要明确责任,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对于销售方丢失的未开具发票,需向税务机关报失,并登报声明。对于销售方丢失的已开具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出具丢失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给购买方抵扣。对于购买方丢失的已认证发票,凭销售方提供的复印件和税务机关的证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这些步骤能够确保在丢失发票的情况下,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