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够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因债务人原因不能约期履行债务,不能与债权人协商的,由中间人调解,促进双方理解,达成新协议。 如果债务人不还债,保证人有义务对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进行清偿,但是清偿的顺序和方式有所不同。如果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的,就享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才轮到一般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而如果保证人是连带保证人的,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所提供的其他用以清偿债务的担保的,那么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所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人替债务人还款后,债务人没有钱的,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如果经强制执行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 一、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