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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诉裁量权的行使决定着法院对特定案件审判权的启动、消灭和审判范围
释义
    首先,公诉裁量权的行使决定着审判权的启动。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尽管相应的法院已经享有管辖权。但是,这种管辖权行使只有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情况下才能变成现实。
    其次,公诉裁量权的行使决定着法院对特定案件审判权的消灭。在诉讼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撤回公诉行使公诉裁量权,从而导致法院对特定案件审判权的消灭。
    最后,公诉裁量权的行使也决定着法院审判权对特定案件行使的范围。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必须与公诉的对象保持同一性。对没有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或罪行,法院无权行使审判权。公诉裁量权的行使之所以能决定法院对特定案件的审判权的启动、消灭和行使范围,这是由现代诉讼中的不告不理、控审分离原则所决定的。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要求控审分离,即实现不告不理,没有检察院的公诉,法院不得主动启动审判程序,而且法院审理的范围还必须与控诉的范围保持同一性,从而实现控诉与审判职能的分离与制衡。不仅如此,正是由于控审职能的分离,辩护职能的产生尤其是控辩平衡的实现才成为可能,从而最终实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以控审分立、控辩平衡为基础的控、辩、审三大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诉讼结构。只有在这种三方诉讼结构的基础上,控、辩、审三方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各自独立地追求自己的目标,才能使自己的行为与内心追求的目标和利益保持高度一致,从而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实现实体公正。
    一、人民法院变更罪名的原则
    1、诉审同一原则
    诉审同一原则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所普遍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审判机关审理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应当保持一致,而不是说审判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必须保持一致。
    因为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就相同的犯罪事实,可以作出不同的法律评价,确定的罪名也不一定相同。对于案件事实的法律评价属于法院的职权,审判机关可以在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范围内变更罪名。
    2、公诉事实统一性原则
    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诉审同一原则只包括公诉犯罪事实的同一,而不要求公诉罪名的同一,法律赋予了法官较为宽泛的变更罪名的权力。依据大陆法系的公诉事实理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建立在公诉事实同一性的基础上。参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的罪名变更制度也应该以公诉事实同一性为前提。
    依据大陆法系的公诉事实理论,公诉效力体现在人和事两个方面,审判机关不能对没有指控的被告人和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和判决,公诉方的指控范围只包括案件事实,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不受限制。据此,公诉事实同一性是指审判机关审理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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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5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