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财产瑕疵责任问题 |
释义 | 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需承担责任,除非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或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除非涉及救灾、扶贫等义务性质的合同。赠与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可不履行赠与义务。《民法典》第662、657条。 法律分析 一、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要承担责任吗 一般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下列两种情况的,则赠与人需要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一、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受赠人赠与财产存在瑕疵导致受赠人受到损失的,或者赠与人对于赠与财产作出保证,保证其没有瑕疵导致受赠人受到损失的。 二、赠与是附义务的。此时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说明如果只是一般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赠与。赠与人既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履行,自然不构成不履行赠与的违约责任。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和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包括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以及赠与是附义务的情况下需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然而,一般赠与财产有瑕疵的情况下,赠与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此外,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不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最后,《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定义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由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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