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校园暴力判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中国校园暴力判刑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6、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8、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要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是怎样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6、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7、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8、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9、已满75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因素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形形色色的外来文化思潮不断涌入,加之社会诸多不良因素风气的侵袭,严重地影响和毒害青少年的思想,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追求高额利润,制造了防不胜防的众多暴力和色情垃圾文化产品,在网上设立了很多花花绿绿的不健康的娱乐场所,黄色的图书和图片,如同“洪水猛兽”侵蚀着青少年一代,给具有强烈好奇的青少年带来巨大的毒害与诱惑。 (二)学校因素 作为承担教育义务的学校,这么多年始终强调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也采取了许多方式方法,但对提高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奏效不大,效果不明显;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仍存在着追求数理化拔尖升学而忽视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在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未能使学生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是其行动的准则;另外,学校在学生管理、校园安全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漏洞,不规范,不达标,对“差等生”没有持之以恒的教育决心,缺乏有效的法制教育手段,半途而废,成为社会的“负担”,对辍学、失学生问题亟待加强研究解决。 (三)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组成细胞,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老师,但家长普遍忽视家庭教育这一重要环节,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往往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和手段,孩子犯错误了,也不分青红皂白,非打既骂;或者百般溺爱,放任自流,造成一些孩子“懒惰”、“低能”、“自卑”、“自私”,带给孩子不良的习惯和心理素质。更为严重的是随着社会的进化开放,不良的社会观念和腐朽的思想侵袭,其自身品行不端,当今社会父母离异增多,家庭不睦的极为普遍,孩子无人照应,缺少天生的母爱或父爱,在幼小的心灵上结下不可医治创伤,给孩子成长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有些家长还认为只要给孩子满足物资享受就是幸福,就算履职尽责了,完全无视“子不教,父之过”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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