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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取得主体资格的限制
释义
    1、对取得主体资格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为符合宅基地建房申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务院在2004年10月21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也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这是对原始取得主体资格以及继受取得主体资格的限制。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购买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因为主体不适格且违反相关法律知识。但因为我国房产法律采取地随房走的流转变动原则,所以,对宅基地使用权继受取得因为上述物权的变动原则而有了例外。对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遗赠(一般的赠与目前还存在争议,因为可能存在以赠与为名实则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不法行为)、司法强制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房屋存续的情况下暂时享有。例如:子女因户口迁徙而丧失原本具有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因为继承而取得了父母合法的房屋财产,也当然的取得了该房屋占有的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该宅基地使用权是以合法房屋财产的存续为前提的,房屋权利存续,宅基地使用权存续,房屋灭失(无论是自然灭失或人为灭失),宅基地使用权灭失。
    一、农村集体经济房屋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成员所共同共有的一项权利,继承人的共有权不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
    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一般都认可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根据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即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问题,这种情况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量多占。同时,有学者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允许本集体内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其所占有宅基地将会无端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取得是无偿,但土地是有限资源,正是基于这种对抗性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所限制。但是也有支持者认为,房屋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势必分离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全部权能的行使便无法实现,从而也就损害了房屋继承人的权益,造成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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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4: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