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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计算追诉期?
释义
    关于追诉期怎么算是正确的?的法律问题,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即对过去的犯罪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叫追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诉。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关于追诉期限的计算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多长;二是追诉时效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刑法》对各种犯罪追诉时效的具体期限和计算方法都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计算追诉期限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因为只有在确定法定最高刑之后才能确定追诉期限的长短,一旦经过追诉期限的,那么就不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行为人予以立案侦查,也不能对其进行追诉。
    相关内容:假冒注册商标罪追诉标准
    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山寨商标,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其实,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已经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那么公安人员是如何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呢?这就需要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追诉标准,优律师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讲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研字(1993年)1号文件印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追诉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案标准,是直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也就是优律师在上文中详细介绍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进一步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知识!
    刑事追诉期一般多久是正确的?
    关于刑事追诉期一般多久是正确的?的法律问题,
    根据不同情况,追诉期各不同。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与民事上的诉讼时效类似,当犯罪经过法定年限后,就不再追诉,虽然犯罪具有可罚性,但是经过一定年数后,犯罪再进行处罚的意义就不大了。
    刑事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各国对追诉时效规定不一,最长的达30年,最短的仅3个月。
    如果是犯罪行为人已经经过了追诉时效的期限的,那么公安机关就不能对该案件继续予以侦查,人民法院也不能对案件予以定罪量刑,因为追诉期限就类似于我国民事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内容:假冒注册商标罪追诉标准
    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山寨商标,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其实,这样的行为很有可能已经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那么公安人员是如何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呢?这就需要了解假冒注册商标罪追诉标准,优律师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讲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已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研字(1993年)1号文件印发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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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的追诉期怎么认定?
    关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期怎么认定?的法律问题,
    追诉时效的认定:
    1、最高法定刑低于5年有期徒刑的,5年内追诉仍然有效;
    2、最高法定刑为5-10年有期的,10年内追诉仍然有效;
    3、最高刑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5年内追诉仍然有效;
    4、最高刑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20年内追诉仍然有效;20年后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可以追诉。
    追诉时效期限有两个方面的根据:一方面,追诉时效的期限长短,与罪行的轻重、刑罚的轻重相适应。即罪行轻、刑罚轻的,追诉时效期限就短;反之,罪行重、刑罚重的,追诉时效期限就长。可以认为,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期限上的体现。另一方面,刑法充分估计到行为人犯罪后隐匿、逃避的时间,使得犯罪人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相当小。
    追诉时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不是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或许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更具有合理性,但在没有追诉、没有审判的情况下,以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会导致追诉与否的随意性,从而有损刑罚的公正性,故只
    能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着追诉时效的期限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是经过追诉时效的,那么公安机关就不能对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也不能对其定罪量刑,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类似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
    相关内容:赌博罪追诉期是多久?
    一、赌博罪追诉期是多久
    1、赌博为治安案件时,追诉期限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赌博构成犯罪时,追诉期限为五年。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如何区分赌博与娱乐?
    1、从主观方面看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而群众娱乐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
    群众娱乐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
    3、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
    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获利的行为。
    4、看彩头量的多少
    要根据个人、地区经济状况及公众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认定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赌头、赌棍、赌场业主与一般参与的群众区别开来,对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后者主要是批评教育。对于亲属或者朋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其次是区分赌博罪与其他罪的界限,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对于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直接行凶杀人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赌徒用暴力、威胁手段抢走他人赌资或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则按照抢劫罪处理。
    实践中,如果赌博行为涉及到了刑事犯罪的话,那么追诉期为五年,而要是开设赌场罪的话,则追诉期可能为十年。如果你对于赌博罪还有其他的问题,为了你的利益着想,建议你还是先咨询一下优律师的专业律师。有律师帮助你分析案情,提出建议,相信问题一定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过了追诉期怎么办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追诉期怎么算
    追诉时效有以下四种期限: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就是说,刑法对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规定的刑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期满后不再追究。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诈骗罪有几年的追诉期?
    关于诈骗罪有几年的追诉期?的法律问题,
    一、诈骗罪有几年的追诉期?
    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最低为五年,最高为二十年,追诉时效一般从犯罪行为人实施最后一次诈骗行为时开始起算。犯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追诉时效为五年;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法定最高刑,就是法律规定的最高的刑期,如故意杀人罪,最高刑是死刑,那么追诉时效就是20年。诈骗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追诉时效也是2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诈骗立案后是否可以撤案
    不能。即使双方私下已经解决了,但是人民法院也不会进行撤案的。但是刑事公诉案件中有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或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等情况下,可以撤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要求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所以对于网络诈骗行为来看,也就要求实际的数额达到了这个标准才行,否则就有可能无法按照诈骗罪来定罪处罚,那么就可以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内容:如何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般人都知道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等,但是很少人知道金融凭证诈骗罪。金融凭证主要是指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怎样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呢?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犯罪,主要是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所提供的凭据与证明。利用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的凭证,并提供收款依据为前提。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凭证等证明。委托收款凭证根据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情况,具体采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选择,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应付的款项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提供的凭据和证明。按照银行传递凭证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前者即信汇方式、是指委托银行以邮寄的方法划转款项;后者即电汇,则是指委托银行采用电报的方式划转款项。
    所谓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证,亦是一种信用凭证。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绝对付款的结算凭据和证明。存款人凭其可以办理存款的取存,银行则凭其办理收付款项,次数较少,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储蓄业务,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储蓄存款等就是凭银行存单予以结算。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所谓变造,则是指在真实的金融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金融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粘接、涂改、覆盖等方法,非法改变其主要内容的行为,如改变确定的金融、有效日期等。所谓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就是已经过伪造手段产生或变造手段加以改变的虚假金融凭证。
    所谓使用,在这里是指将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谎称、冒充为真实的金融凭证,用之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行为人如果仅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但没有使用的,则只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既有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的行为,又用之骗取了他人财物的,这时,伪造、变造的行为实属本罪的手段牵连行为,对此应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应当指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只有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才能构成本罪。杏则,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即使有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不能仅仅理解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已实际骗取的数额,其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企图或在客观上可能骗取的数额加以全面分析而认定。可能达到数额较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构成犯罪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未遂论处。所谓数额较大,参照《解释》,是指个人诈骗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使用金融凭证诈骗达到10万元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信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已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杏则,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不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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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5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