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双方可以继承财产,要求男女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同居关系无法互相继承遗产。事实婚姻中双方可以继承对方财产。法律要求结婚的实质要件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具备,并且男女双方需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外,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同居关系,双方不能互相继承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 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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