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
释义 | 特殊动产一般是指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这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关于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的规定,统领各种类型的动产物权变动,其但书仅适用于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海上运输的指示单证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等极个别的情形。从物物权的变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诸物权变动,只要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依然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 那么,物权变动的四种方式是哪四种? (一)债权意思主义是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一种。也就是说仅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物权发生变动。物权的变动因当事人的合意即可完成,无须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 (二)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此种体例为法国和日本所采纳。 (三)物权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展示,从而获得社会和法律认可的效力。公示的方式一般为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交付。 (四)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需要物权意思表示甚至物权合意,并践行法定方式。就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而言,除登记或交付外,尚需当事人就此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意思合致,即物权行为。 物权的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有: 1、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有: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筑、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力转移证书时,即取得物权。 权利人对物权的享有,体现在对物的占有、支配。市场交易中最容易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物权法律行为。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体现的就是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物获得利益。 以上就是关于特殊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相关规定,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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