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刑事责任的产生:始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终于犯罪成立之时。这一阶段,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已经客观存在,但由于某些原因,司法机关还没有进行追究。 2、刑事责任的确认:自公检法机关立案侦查时起,到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时止。这一阶段的任务是确认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的实现;自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时起,到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和非刑罚的刑事制裁措施等执行完毕时止,是整个刑事责任问题的结局和归宿。 实现的具体方式: (1)判处刑罚的,刑罚被执行完毕。 (2)宣告缓刑或决定予以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没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3)仅给予非刑罚制裁措施的,该制裁措施执行完毕。 (4)仅作出有罪宣告判决的,该有罪宣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刑事责任实现阶段的变更: (1)死缓二年后改为无期或有期徒刑。 (2)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徒刑的减刑。 (3)罚金减免缴纳。 一、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不能笼统概括,不同罪名由于犯罪行为的不同,有不同的立案追诉标准。 二、刑事责任的终结 刑事责任的终结是指刑事责任的消灭。 终结的方式: 1、刑事责任因实现而终结,包括 (1)定罪判刑的方式。 (2)定罪免刑的方式,包括有罪宣告不处罚和有罪宣告但给予非刑罚的处罚。 2、刑事责任的非实现的终结方式 (1)犯罪人在被追诉前死亡的(没有追诉对象)。 (2)犯罪已过追诉实效或国家赦免的(国家放弃)。 (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无人告诉或撤诉的(个人放弃)。 (4)转移处理的,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