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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保险如何立法
释义
    2000年北京市机动车辆保险费收入约为人民币23亿元,占北京市财产保险费收入的70%以上。机动车辆保险是社会公众认识保险作用、体会保险服务、增强保险意识的窗口业务。为推动机动车辆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北京市保险市场的实际,笔者认为需进行几个方面改革创新。
    北京市现有各类机动车辆160万辆,其中承保的机动车辆仅为60万辆,有近100万辆机动车辆没有保险。据一项调查表明,北京市政府一年仅处理因机动车辆逃逸案件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各项费用就高达人民币6000多万元,处理未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而肇事的案件所花费的财力、物力、人力更加无法统计,而最大的问题是将政府职能部门和市民受害者摆在了机动车辆事故处理中的对立面位置,很容易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
    目前,各国政府的通行做法是,通过国家立法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利用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以此来保障机动车辆逃逸和肇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政府和社会负担的法律责任。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保险界普遍采取的做法,各国实践证明,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政府为保障公众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在实际运作中,政府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的制定者,而保险公司和市民成为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处理的双方当事人。
    国家通过立法规定车主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权益为限,因此是有赔偿限额的。按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车主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也是车主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车主可以自愿投保超过法定限额以上的赔偿责任。经营此项强制保险的市场主体一般为商业保险公司,并按商业保险的运作机制经营,国家不承担经营亏损的责任。
    将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做法引进国内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呼声已有多年时间,但目前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1、法律制定和执行的载体。机动车辆管理在我国有若干个政府部门管理,机动车辆保险的管理也涉及到政府立法机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的实际操作,因此,有管理职能就有审批权力,有管理权力就有实际利益,由一方统一管理,就要影响其他方的利益。谁都想控制制定权和施加影响力,这恐怕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迟迟不能出台的根本原因。
    2、各方关系和利益的调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经营主体考虑能否盈利或不亏;国家财政考虑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保险费的大幅增加,对财政造成的压力;保险监管部门考虑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能否合理制定;交通管理部门考虑执法的成本问题,等等。
    3、被保险人依法投保的意识。在我国,公众的法律意识较差,能否保证广大车主自觉依法投保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成败的关键,如果强制投保的监督力度不能到位,必将失去法律的权威。
    4、社会和公众的承受能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需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公布,如何测算、科学厘定、信息反馈至为关键。费率高了,增加政府和居民的负担,费率低了,增加保险公司的亏损。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其经营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当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利润时,保险公司争抢业务,导致保险供给过剩;当无利润时,保险公司拒绝承保,造成保险供给萎缩。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一是增加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打破机动车辆保险的垄断局面,开展适度竞争;二是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限制。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应全方位同国际接轨,比如:引入“无过失责任”或“绝对责任”的法律概念,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确定逃逸案件的处理和费用分摊原则,选定制定和管理保险费率的政府部门,明确执法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等等。因此,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立法决不仅仅是简单地引进国外一条保险法律,它必将从根本上改变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地位,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国内责任险保险市场的拓展将会产生巨大和深远的影响,同时它也是对我国现行保险制度的一次创新,弥补我国保险法律法规方面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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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