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斗殴是否双方都要判 |
释义 | 不一定,聚众斗殴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聚众斗殴犯罪涉及的是双方,如果只有一方的话,无法构成聚众斗殴罪。在聚众斗殴罪中,凡是被认定构成犯罪的,都要判刑。在本案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免于起诉。 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标准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界定: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3、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从实践上看,聚众斗殴犯罪划分主从犯更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划分主从犯更有利于法律适用和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只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则会带来法律适用的难题和造成量刑失衡。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试举一例说明:甲因故与乙发生矛盾并约定斗殴,甲纠集丙、丁与乙纠集李某、王某均携带凶器到达约定地点后,甲喊冲并与丙丁边冲边挥舞凶器,乙某一方见甲某等人气势汹汹便四散逃逸,甲、丙、丁三人紧追乙,追上后,丙最先追上乙,并用凶器朝乙砍去,因丙跑动过快,没有砍着乙但乙受惊倒地,丁追上后持凶器将乙砍了几刀。乙的伤势构成轻伤。本案中在审理中法院认为甲起了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丙、丁系积极参加者,三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在量刑时法院依照量刑规范化的标准计算出甲的刑期为三年六个月,丁的刑期为三年二个月,丙的刑期为一年六个月。如果按照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划分对丙以从犯论处,丙的刑期法律适用没有任何困难,同时也比较能体现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果不区分主从犯而仅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那么在丙和丁都是积极参加者的情况下,在三年以下对丙的刑期若判处三年以下无法律依据,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积极参加者能减轻处罚,同时也无从适用减轻处罚的法律条文,那么只能在三年以上对丙处刑,这显然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青少年打架怎么判刑 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普通打架斗殴,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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