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补偿款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是个人财产,应归被征地方所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一方在婚前承包土地后,土地的所有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应该归被征地一方所有。因此,土地征地补偿费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对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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