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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被拘留期间的信用卡逾期问题?
释义
    被拘留期间信用卡逾期会面临法律责任,银行有权起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不还信用卡债务会导致高额利息和滞纳金,个人信用受损,信用卡被停卡,甚至可能被判刑。被拘留并不意味着免除债务偿还义务。
    法律分析
    一、被拘留期间信用卡逾期怎么办?
    1、被拘留还不上信用卡可以积极的和对方协商要求分期付款。
    2、因犯罪被拘留或者坐牢导致信用卡无法还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欠款人不能因为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而被免除信用卡的责任,银行有权起诉。
    4、当事人积极和银行沟通或者联系家人朋友代为处理,不然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
    5、信用卡逾期还款会被银行诉讼追索,法院会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出狱后或者解除羁押后,银行要求强制执行,法院会冻结该人财产。
    二、信用卡债务还不上什么后果?
    1、高额利息和滞纳金
    信用卡不还款持卡人将不再享受信用卡免息期,将从消费当天开始计收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按月计算复利。几万元的欠款不到几天,就会产生上千元的利息,时间越长利息越高。
    超过信用卡免息期不及时还款的,银行将向信用卡持卡人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比例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超过一定时间银行会对持卡人收取更高的罚息。
    2、个人信用污点
    个人信用记录有多重要,只要债务人申请过信用卡或是申请过贷款就知道了,一旦债务人的信用记录有了污点基本想申请信用卡就会很难,这还不是最麻烦的,最糟糕的是未来如果债务人想买房子有了信用污点,房贷的贷款额度要比别人的少利率,要比别人的高,如果逾期严重申甚至想要多花利率,银行也不会贷给债务人。
    3、信用卡被停卡
    信用卡不还款,银行就会收回给予持卡人的循环信用,信用卡就会被停卡。对于多次拖欠还款或长期拖欠大额欠款,银行会认为该持卡人具有较高的还款风险,从而会停止该张信用卡的使用,并向持卡人追讨欠款,遭遇银行追讨信用卡欠款仍然不还的,银行可能会申请拍卖持卡人其他固定资产。
    4、恶意欠款将被判刑
    信用卡欠款超过三个月未还,就会被视为恶意透支,银行即可以启动司法诉讼程序。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透支5000元以上,欠款长达个3月以上,并经银行3次以上催缴拒不偿还的,司法机关将采取相应措施(5000元以上判刑5000元以下刑事拘留)。
    信用卡逾期纠纷属于民事责任,信用卡债务人因为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拘留属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不是竞合的关系,而是并列的关系,所以信用卡债务人被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信用卡债务人会被免除相应的债务偿还义务。
    结语
    信用卡逾期会带来诸多后果。首先,被拘留期间信用卡逾期要积极与对方协商分期付款,否则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其次,逾期还款将导致高额利息和滞纳金的产生,个人信用记录也会受到污点影响,难以申请信用卡和贷款。此外,信用卡可能被停卡,甚至面临刑事责任,被判刑或拘留。因此,被拘留期间信用卡逾期务必与银行积极沟通,尽快解决还款问题,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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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