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和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主体。 婚姻关系的当事方即结婚的男女双方,当自己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应把对方作为甲方,己方作为乙方,表示对方的尊重,主体身份信息写作时最好写明如下内容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第二、离婚的合法性及离婚原因描述。 第三、协议书的重要内容,主要有:表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孩子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隐匿转移等财产处理、经济帮助权、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约定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最后,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按手印,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