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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约定违约金明显过低
释义
    

法律主观:
    


    如果没有明确规定 违约金 条款或者损失的计算办法,则是需要主张要求赔偿损失的一方提出相关的 证据 ,证明其造成了损失,且是由于违约方违约造成的,但是不得超过该方在签订合同时预期的可得利益。 (一)约定违约金的特征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 债务 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二)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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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