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不当庭宣判是因为宣判需要慎重,宣判的判决生效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法院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当庭宣判一般是以案情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法庭已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并能正确使用法律等为前提条件。如果是案情复杂的、法院查明的证据和事实不足等,会定期宣判,不选择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的条件都有哪些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以上是关于宣判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