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继承人有以下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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