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未过户,征收补偿归属于谁? |
释义 | 房屋未过户,征收补偿归房产证上权利人所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需给予公平补偿。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 法律分析 房屋未过户,房屋征收补偿一般归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拓展延伸 房屋征收补偿权益分配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房屋征收补偿权益分配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针对未过户的房屋,补偿款项应归属于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归属于房屋的合法所有者。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补偿款项的归属可能存在争议。此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例如合同关系、登记记录、支付凭证等,以确定补偿款项的合理归属。相关法律规定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各方权益。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律规定,确保补偿款项的合理分配,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公平合理地归属于房屋的合法所有者。然而,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但未过户的情况下,补偿款项的归属可能存在争议。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关系、登记记录、支付凭证等因素,确保补偿款项的合理分配,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为保障公共利益,提供了明确的补偿方式,以确保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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