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破产管理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释义
    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究竟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由于我国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故难以从法律条文中得出直接的结论。在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学说。
    其一,过错责任说,认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学说认为,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破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破产财产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i]采用这种学说,意味着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要件较为严格,无过错即可成为破产管理人的抗辩事由和免责条件,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责任也会同时加重,败诉的风险和救济实现的难度亦随之增大。
    其二,无过错责任说,主张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应适应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要件相对宽松,无过错不能成为破产管理人的抗辩事由或免责条件,利害关系人也无需证明破产管理人主观过错的存在,胜诉的概率也会因此提高,救济实现的难度亦随之降低。该说认为,如果以过错责任来追究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利害关系人必将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难以通过公权救济来保护其财产权利。同时破产管理人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追究与制裁,必将滋生腐败,并影响民事责任遏制功能的发挥。[ii]
    我认为,应采纳过错责任说。理由有二
    第一,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因违反职责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基本上都是基于其主观过错。法律规定了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违反构成破产管理人违反职责的主要形态。破产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方式多为不作为,如破产管理人迟延接管破产财产而致破产财产流失;对易腐烂、变质的财产未适时变卖而导致其毁损;对可以回收的债权,破产管理人不采取适当的手段而致其最终无法回收;在诉讼中,破产管理人随意的放弃诉讼请求而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等。破产管理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违反勤勉义务,其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又可以是过失。而破产管理人在违反忠实义务时,一般都表现为作为的方式,如破产管理人进行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等,其主观过错的形态只能是故意。
    第二,《企业破产法》刚刚建立起破产管理人制度,属于新生事物。从开始实施就建立起破产管理人的良好社会声誉是至关重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对破产管理人的信赖程度,直接关系到这一职业的未来发展,更关系到《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因此,通过民事责任制度使管理人树立较强的责任风险意识是有益的。但是也要考虑到破产管理人的高风险性质,在确定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标准时不能脱离破产管理的特殊性。如果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关于严格,以致人们对这种职业望而却步,那就有违破产法责任制度的本意。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0:33:06